康缘药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57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2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5/30 | - | 2024/5/31 | 2024/5/31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票不享受利润分配权。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2024年3月7日的公司总股本584,748,452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849,300股后的股本583,899,152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6,042,686.24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51,000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81,797,45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账户已累计回购股份1,082,3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由583,899,152减少至580,715,152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以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基数,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37元(含税)调整为0.37203元(含税),由此计算的利润分配总额由216,042,686.24元(含税)调整为216,043,458.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80,715,152×0.37203)÷581,797,452≈0.37134(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7134)÷(1+0)=前收盘价格-0.3713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5/30 | - | 2024/5/31 | 2024/5/31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康贝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肖伟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2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72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48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48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48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72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18-85521990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