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天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主要财务数据
(三)股东信息;
(四)其他提醒事项;
(五)季度财务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应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
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等工作。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参股、控股企业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及时知晓公司及参股、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与证券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与电台、电视台、报纸和互联网站的联系;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上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对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时间门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公司各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公司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公司监事会对拟对外披露的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六)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保证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参股、控股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标准、内容和程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送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董事会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董事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下属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下属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公司相关审核负责人签发披露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审核负责人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领导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下属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审计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原因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五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将披露该信息。
第八章 责任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并不限于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公司对前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