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天正: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判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或者占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公司工会代表会议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监事可以表达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与决议公告一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