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涉及诉讼的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3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出具(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2年6月9日、6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4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参与了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出让。
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资产出让方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签署《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同日,本公司与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就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让与合作的具体事项签署《合作合同》,本公司受让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详情请见刊载于2016年12月24日、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出让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出让的进展公告》)。
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转让前的2014年11月5日,与第三人就武宁县新车站开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九江长运在其所有的80亩土地使用权中让出12709平方米(约19亩)的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商建设新车站及配套设施。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九江长运所得具体建筑项目与规模为:主站房5700平方米、修理厂3400平方米、中转站和公厕200平方米、配电间和洗车台
80平方米;另协议第五条第2款第6项约定:合作方应交给九江长运500万元设备款。而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时,武宁新车站刚开始建设,评估价格中对车站按“在建工程”实际价值评估为33万余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认为武宁县新车站合作建设协议的合同权益不在挂牌前的评估范围内,就该事项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对公司提起诉讼。
(三)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房、修理厂、其它建筑及附属设备对价3,350万元。
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