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8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91民初100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上述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5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赣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2000万元;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若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钟福源持有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股权{以(于市管)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13743117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事项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媛对本判决第1、2、3项确定的债务各自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0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85元,由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3-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3-06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4日,华嵘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7执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的银行存款总计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505.20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和对相关财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结果为准,目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