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5: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迪马股份”)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2日新增累计诉讼(仲裁)金额17,574.2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46,492.24万元的12%。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7,401.29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73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计17,574.2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所涉案件大部分尚在诉讼及仲裁过程
中,暂无法全面及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2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共计51笔,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7,574.2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46,492.24万元的12%。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7,401.29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73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17,574.29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累计情况统计
(一)案件类型及阶段汇总统计
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分类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案由
已结案件 未结案件诉讼/仲裁金额 待开庭/一审/仲裁阶段/二审阶段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纠纷
6,215.41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纠纷173272.45服务合同纠纷
125.43
其他纠纷 10,788.00合计 17317,401.29
(二)案件情况明细
序号案件类型
受理时间(获悉时间)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纠纷
2024-11-1
徐文伟
如东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12.00
诉讼中
其他纠纷
2024-10-31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原璟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东之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东合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47.50
诉讼中
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纠纷
2024-10-23
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88.98诉讼中
其他纠纷
2024-10-21崔海勇 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00.00诉讼中其余单笔诉讼/仲裁金额小于1000万的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47笔)4,225.81
二、主要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1、徐文伟诉如东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东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要求如东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苏州东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如东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2、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东景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原璟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东之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东合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
因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借款利息;要求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責任;要求对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抵押物折价、拍卖后所得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3、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杭州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
公告编号:2024-134施工合同纠纷
因工程合同纠纷,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杭州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要求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项目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4、崔海勇诉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纠纷
因项目债权纠纷,崔海勇要求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睿成”)支付债权本金、应付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要求南京睿成一次性支付债权本金的20%的违约金;要求南京睿成以其位于集庆门大街221号与223号的13套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崔海勇有权对上述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执行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处置费及原告为救济权利发生的合理费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大部分尚未结案,且金额较大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纠纷等,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