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5: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8
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迪马股份”)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14日新增累计诉讼(仲裁)金额19,470.4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46,492.24万元的13.29%。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9,455.73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4.76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计17,437.96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计2,032.53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第三人。?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所涉案件大部分尚在诉讼及仲裁过程
中,暂无法全面及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14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共计29笔,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9,470.4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46,492.24万元的13.29%。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9,455.73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4.76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
公告编号:2024-138合计为计17,437.96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计2,032.53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累计情况统计
(一)案件类型及阶段汇总统计
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分类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案由
已结案件 未结案件诉讼/仲裁金额 待开庭/一审/仲裁阶段/二审阶段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纠纷
3,343.38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纠纷
846.42
服务合同纠纷
55.9
其他纠纷 14.7615,210.03
合计 14.7619,455.73
(二)案件情况明细
序号案件类型
受理时间(获悉时间)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进展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纠纷
2024-11-11
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鸿远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32.53
诉讼中
其他纠纷
2024-11-05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东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东原励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申贸置业有限公司、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原天之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
14,341.86诉讼中
公告编号:2024-138有限公司、重庆迪马股份实业有限公司
其余单笔诉讼/仲裁金额小于1000万的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7笔)3,096.1
二、主要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1、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绵阳鸿远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之睿)要求绵阳鸿远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领悦地产)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鸿远领悦地产支付到期工程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确认泰之睿对其承建的领地东原阅城(青义)项目期施工总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鸿远领悦地产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2、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昆明东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东原励
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申贸置业有限公司、贵阳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原天之合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八家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项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清偿逾期罚息和违约金;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大道与新南快线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二的抵押物[权属证书编号: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859号]享有优先权,有权就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坐落于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境内的抵押物[权属证书编号:黔(2020)清镇市不动产权第0000120号]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权,有权就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清偿第一顺位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在上述1-3项范
公告编号:2024-138围内优先受偿;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五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二100%股权享有优先权,有权就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六、被告七质押给原告的被告三合计100%股权享有优先权,有权就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判令被告八就上述1-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大部分尚未结案,且金额较大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纠纷等,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