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12号
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山鹰国际,A股证券代码:600567;
严大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6月4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国际或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将原募投项目“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造纸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部分剩余募集资金11亿元变更至“浙江山鹰纸业77万吨绿色环保高档包装纸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期2年。2022年8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山鹰纸业77万吨绿色环保高档包装纸升级改造项目”投入进度为77.36%。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山鹰纸业77万吨绿色环保高档包装纸升级改造项目”
投入进度达到100%。
综上,该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已于2022年6月届满,但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及时发现并就该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同时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建设中,未对相关募投项目建设进展不及预期的情况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6.3.24条、第6.3.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大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大林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