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监事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应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有关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在于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期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