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
经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7月29日,ST中珠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28,000万元。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叶继革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波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卫滨作为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谭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继革、王波、张卫滨、谭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