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87,664,695.1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
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公司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电子邮件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170号),北京高院就再审申请人中珠俊天(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原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弘洁实业的民事起诉状描述:2016年12月,中珠俊天与弘洁实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的物业用于开设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珠俊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弘洁实业足额支付租金,弘洁实业认为中珠俊天已构成违约责任,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号)。
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6民初3740号),就原告弘洁实业与被告中珠俊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号)。
2023年4月20日,北京中院向中珠俊天送达《民事传票》。因中珠俊天与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原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珠俊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号)。
2023年6月15日,公司通过法院专递电子邮件收到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5346号),驳回二审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号)。
2023年11月5日,中珠俊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1月25日,中珠俊天收到北京高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京民申170号),北京高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170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