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31  ST中珠(600568)公司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诉

? 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02,052,874.3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无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珠俊天与弘洁实业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方案。若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为维护自身权利,中珠俊天将不排除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责。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公司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电子邮件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于2024年8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6民初3145号),丰台法院就中珠俊天起诉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原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实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所出撤诉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中珠俊天与弘洁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珠俊天租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房屋开设医院,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北京高鑫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鑫投资”)。弘洁实业与高鑫投资于2016年9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高鑫投资提供房屋,弘洁实业负责房屋后续的装修

改造,合作开发医疗康复项目。在中珠俊天与弘洁实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弘洁实业向丰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关房租、滞纳金、违约金。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丰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6民初3740号),丰台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中珠俊天于判决后十日内腾退房屋。

中珠俊天认为诉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弘洁实业应将收取中珠俊天的房租及保证金返还给中珠俊天,高鑫投资作为本次诉讼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存在过错,应与弘洁实业对中珠俊天因租赁合同无效导致的所有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权利,中珠俊天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现中珠俊天、弘洁实业均向丰台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2、准许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 1150元,由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珠俊天与弘洁实业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方案。若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为维护自身权利,中珠俊天将不排除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责。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6民初3145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