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4-024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且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52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111,2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97%。
?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届时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6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魏美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3日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6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1-031)。
2021年6月2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2)。
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021年8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以3.36元/股的价格向46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3,774.42万股。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00万股;回购价格为3.3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注销。
2022年6月20日,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2022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以3.11元/股的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预留限制性股票
355.7万股。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3,362,82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3年7月24日完成注销。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77,50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相关申请,于2024年6月25日完成注销。
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登记日为 2021年8月10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2024年8月10日周六非交易日)。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的限制性股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 50% |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登记日为2022年8月12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 |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2023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193,849.99元,相较于2020年净利润的增长率是698.50%。 | ||||
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完成比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 |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合计600人,其中:527名激励对象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无不 |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60及以上,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60以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合格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7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限制性股票均已完成回购注销。 | |||||
3、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已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年合计回购注销477,5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3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本次由于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7,500股。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计477,500股,除此之外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7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111,200股,
约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466,318,309股的2.597%。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耿俊岭 | 董事长 | 60 | 18 | 30% |
2 | 朱宝文 | 董事 | 60 | 18 | 30% |
3 | 李峰 | 副董事长 | 60 | 18 | 30% |
4 | 林路 | 董事、总裁 | 50 | 15 | 30% |
5 | 魏宽宏 | 副总裁 | 50 | 15 | 30% |
6 | 施宇伦 | 副总裁 | 60 | 18 | 30% |
7 | 魏致善 | 副总裁 | 40 | 12 | 30% |
8 | 陈宇 | 副总裁 | 40 | 12 | 30% |
9 | 韩剑波 | 副总裁 | 40 | 12 | 30% |
10 | 叶晖 | 董事、副总裁、董秘 | 40 | 12 | 30% |
11 | 李亚男 | 财务部总经理 | 25 | 7.5 | 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525 | 157.5 | 3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396人) | 2,986.90 | 896.07 | 30% | ||
预留授予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120人) | 315.10 | 157.55 | 50%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3,302 | 1,053.62 | 31.91% |
合 计 | 3,827 | 1,211.12 | 31.65%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527名激励对象12,111,2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27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111,2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97%。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2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2024年8月12日届满后,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尚待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和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