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谢艺云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
谢艺云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谢艺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及、肖珉、袁吉锋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