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59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E组团商业
及服务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20,774,96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9653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全体董事推举董事马进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马进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周涛 | 2,214,640,748 | 99.7237 | 是 |
1.02 | 胡良理 | 2,213,277,408 | 99.6623 | 是 |
1.03 | 牛占奎 | 2,213,317,816 | 99.6642 | 是 |
1.04 | 张文才 | 2,213,535,428 | 99.6740 | 是 |
1.05 | 束金根 | 2,213,291,959 | 99.6630 | 是 |
1.06 | 马进华 | 2,207,905,367 | 99.4204 | 是 |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卓敏 | 2,212,987,668 | 99.6493 | 是 |
2.02 | 谢敬东 | 2,212,879,065 | 99.6444 | 是 |
2.03 | 陈颖洲 | 2,212,998,063 | 99.6498 | 是 |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施夕友 | 2,213,218,157 | 99.6597 | 是 |
3.02 | 张伟 | 2,212,870,304 | 99.6440 | 是 |
3.03 | 吴绍发 | 2,213,060,904 | 99.6526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0 |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1.01 | 周涛 | 14,546,999 | 70.3391 | ||||
1.02 | 胡良理 | 13,183,659 | 63.7470 | ||||
1.03 | 牛占奎 | 13,224,067 | 63.9424 | ||||
1.04 | 张文才 | 13,441,679 | 64.9946 | ||||
1.05 | 束金根 | 13,198,210 | 63.8173 | ||||
1.06 | 马进华 | 7,811,618 | 37.7715 | ||||
2.00 |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2.01 | 卓敏 | 12,893,919 | 62.3460 | ||||
2.02 | 谢敬东 | 12,785,316 | 61.8209 | ||||
2.03 | 陈颖洲 | 12,904,314 | 62.3962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陈志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一然、陈志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