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审核程序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
内部审核程序:
(一)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向证券与资本
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保密承诺函》;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及类型;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二) 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三) 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