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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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 4
二、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 4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4
四、结论 ...... 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
TCLG2023H0843号致: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卧龙电驱”)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电力”)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之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分拆预案(修订稿)》”)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申请本次分拆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一、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1.1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卧龙电驱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包括:
(1)卧龙电驱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卧龙电驱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控股”)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卧龙电驱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舜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卧龙电驱及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陈建成;
(5)龙能电力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为本次分拆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
)其他知悉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8)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1.2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A股上市的预案》等议案,首次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2023年
月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分拆预案(修订稿)》。
因此,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二、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查期间内,相关被纳入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如下:
2.1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截至期末持有股数注 | 交易期间 |
1 | 莫宇峰 | 公司董事 | - | 57,700 | 173,300 | 2021.06.25 |
2 | 郑艳文 | 公司副总裁 | 2,400 | 2,400 | 60,000 | 2021.05.14-2021.11.09 |
3 | 张文刚 | 公司副总裁 | - | 39,000 | 56,000 | 2021.07.12-2021.08.12 |
4 | 刘文丽 | 公司副总裁张文刚配偶 | - | 1,000 | - | 2021.08.16 |
5 | 娄燕儿 | 卧龙控股董事 | - | 70,000 | - | 2021.01.04-2021.11.04 |
6 | 李迎刚 | 卧龙控股人力资源总监、监事 | 66,200 | 30,800 | 75,400 | 2022.09.23-2023.02.17 |
7 | 姚远 | 卧龙控股人力资源总监、监事李迎刚配偶 | 23,900 | - | 23,900 | 2023.02.16-2023.04.11 |
8 | 汤海燕 | 卧龙控股财务与经营管理部部长、监事 | 26,500 | 101,500 | 10,000 | 2020.12.21-2023.04.20 |
9 | 陈体引 | 卧龙舜禹监事 | 205,000 | 425,000 | 300,000 | 2020.12.11-2023.04.06 |
10 | 陈戬 | 卧龙舜禹监事陈体引之子 | 159,500 | 83,500 | 76,000 | 2022.02.08-2023.04.25 |
11 | 王小鑫 |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理 | 287,900 | 332,900 | 48,000 | 2021.06.24-2022.11.24 |
12 | 王荣华 |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理王小鑫之父 | 23,000 | 23,000 | - | 2021.07.23-2021.08.24 |
13 | 张雪芳 |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理王小鑫之母 | 2,900 | 2,900 | - | 2021.07.23-2021.12.06 |
14 | 罗科攀 |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理王小鑫配偶 | 171,900 | 171,900 | - | 2021.02.09-2021.08.24 |
15 | 顾沥沥 | 龙能电力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4,900 | 24,900 | - | 2021.10.21-2022.06.08 |
16 | 石水苗 | 龙能电力副总经理 | 18,400 | 54,400 | - | 2021.08.13-2022.06.02 |
17 | 潘文飞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潘晨浩之父 | 75,100 | 75,100 | - | 2021.05.27-2021.11.15 |
18 | 方五元 | 本所员工钟昊之母 | 1,000 | 1,000 | - | 2021.09.15-2021.09.22 |
注:指2023年4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相关主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流通股持有股数,下同。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出具了《声明和承诺书》,具体如下:
2.1.1莫宇峰、郑艳文、顾沥沥、石水苗及娄燕儿的承诺
“本人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
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2张文刚及王小鑫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刘文丽、王荣华、张雪芳、罗科攀、李迎刚、姚远、汤海燕、陈体引、陈戬、潘文飞及方五元的承诺
“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任何有关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
自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或接受任何关于利用先关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建议。本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4潘晨浩及钟昊的承诺
“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2.1卧龙电驱员工持股计划
单位:股
序号 | 股票账户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交易类型 | 截至期末持有股数 |
1 | 卧龙电驱员工持股计划(66800015451) | 2021.06.08-2021.06.10 | 1,339,000 | - | 买入 | 1,415,271 |
2 | 2021.07.29 | - | 2,714,101 | 非交易过户 | ||
3 | 2022.09.16 | - | 1,750,171 | 非交易过户 | ||
4 | 卧龙电气驱动持股计划(B884949938) | 2022.06.02-2022.06.09 | 1,722,200 | - | 买入 | 1,722,20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卧龙电驱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了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至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截至2021年6月10日,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卧龙电驱股票购买,购买数量为133.9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1023%,购买均价为
12.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636.1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自查期间内,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锁定期满
个月,解锁持有的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1,400,958股,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锁定期满12个月,可解锁持有的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1,313,143股,上述两期合计解锁2,714,101股;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锁定期满
个月,解锁持有的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1,386,971股;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锁定期满12个月,解锁持有的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363,200股,上述两期合计解锁1,750,171股。公司分别于2021年
月29日和2022年9月16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将锁定期已满的2,714,101股和1,750,171股卧龙电驱股票过户至员工个人账户。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截至2022年6月9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卧龙电驱股票购买,购买数量为
172.22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1309%,购买均价为12.6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815,755.16元(不含
交易费用),尚处于锁定期。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内,公司从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提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公司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卧龙电驱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卧龙电驱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票账户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交易类型 | 截至期末持有股数 |
1 |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2021.02.26-2021.07.22 | 16,340,500 | 40,000 | 买入、卖出 | 5,668,500 |
2 | 2021.12.06 | - | 9,912,00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
3 | 2022.11.15 | - | 720,000 | 批量非交易过户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卧龙电驱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公司分别于2021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召开八届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
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累计数量为16,300,5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24%,成交的最低价格为
10.24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13.5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0,077,747.80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回购交易区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
月
日。
2021年12月6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票9,912,000股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激励对象账户。2022年
月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票720,000股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激励对象账户。本次回购剩余股份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均系基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自查期间内,公司从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提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公司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第2.1节及第2.2节披露主体外,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自然人,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前述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