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错误”,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编制、复核、披露的经办人员应保持高度责任心、审慎履职、防微杜渐,避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特别是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出现“低级错误”。第三条 本办法是针对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的办法。第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工作失职,未审慎编制、复核、校对定期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低级错误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训诫;
(二) 警告;
(三) 降职;
(四) 开除;
(五)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
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