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5号文)核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2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76,678,44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5,994,447.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5日到账,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121126_B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尚未使用 募集资金余额 |
年产36亿颗高密度集成电路及系统级封装模块项目 | 266,000.00 | 7,297.66 | 53,857.48 | 212,142.52 |
年产100亿块通信用高密度混合集成电路及模块封装项目 | 84,000.00 | 7,548.33 | 66,968.16 | 17,031.84 |
偿还银行贷款及短期融资券 | 146,599.44 | - | 146,599.44 | - |
合计 | 496,599.44 | 14,845.99 | 267,425.08 | 229,174.36 |
注: 1、以上部分数据未经审计,不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2、若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年产36亿颗高密度集成电路及系统级封装模块项目”中尚未使用的人民币2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变更投向至“收购晟碟半导体80%股权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电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管理”),并开立新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与长电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人民币) |
收购晟碟半导体80%股权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310069231013008203646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长电管理简称“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简称“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丁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923101300820364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向乙方增资
的方式专项用于收购晟碟半导体8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于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城、丁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和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