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广东榕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4月修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以下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