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081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审判决;案件二: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上诉人;案件二:被告
? 涉案金额:案件一:本金64,000,000元;案件二: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和杨腾与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山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和2022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和《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和2022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和2022-119)。
案件二:因公司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中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广东榕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被告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佳富实业名下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产权证号:
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3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7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78号]、揭阳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67号]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佳富实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榕泰追偿;
3、被告杨宝生、林凤、杨腾对被告广东榕泰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生、林凤、杨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榕泰追偿;
4、驳回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广东榕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行东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8,000元;
4、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依法处分佳富实业名下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3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7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78号]、揭阳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67号]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佳富实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5、杨宝生、林凤、杨腾对广东榕泰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宝生、林凤、杨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6、驳回农商行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判决如下:
1、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榕泰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和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起解除;
2、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利息;
3、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迟延支付进度款的利息1,351,533.26元;
4、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停工损失1,290,957.95元;
5、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撤场费用80,863.37元;
6、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预期利益损失457,579.43元;
7、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庙滩产业园的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被告榕泰公司欠付原告中建三局31,967,074.37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8、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鉴定费59,738.31元;
9、被告广东榕泰对前述第二、三、四、五、六、八项中全部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