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执行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金25,824.7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向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榕泰”或“被执行人”)提供了借款,借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25,824.79万元,并由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如期向中国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824.79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国银行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诉讼,揭阳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粤52民初172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广东榕泰、佳富实业、榕泰瓷具、兴盛化工、杨宝生、林凤不服,于2022年2月22日向揭阳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揭阳中院驳回广东榕泰、佳富实业、榕泰瓷具、兴盛化工、杨宝生、林凤的复议请求。揭阳中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并分别下发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2民初1728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52执898号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2执898号之七。2023年3月,中国银行已将其对本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和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10月1日、2023年3月4日和2023年3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2022-096、2022-114、2023-017和2023-019)。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2执898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中主要内容如下:
揭阳中院作出的(2021)粤5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5月29日,揭阳中院裁定变更信达资产为申请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揭阳中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佳富实业银行存款862,960.31元和被执行人杨宝生银行存款456,562.70元,扣除执行费11,030元,剩余1,308,493.01元作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受理费上缴国库。
2023年9月6日,揭阳中院作出(2023)粤52破申6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揭阳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其表示支持预重整工作,暂缓本案财产的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根据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
揭阳中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公司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52执898号,因子公司佳富实业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揭阳中院决定对佳富实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52执898号之十二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