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实施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广东榕泰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权益将为零。为挽救广东榕泰,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全体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广东榕泰重整成功的成本。因此,本次重整将对广东榕泰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广东榕泰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东榕泰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本次重整计划以广东榕泰现有总股本704,033,281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74,436,609股。转增后,广东榕泰总股本将增至1,478,469,89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清偿广东榕泰债务及引进投资人,具体安排如下:
1、其中约709,436,60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对价,主要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公司经营能力。
2、其中约65,000,000股分配给广东榕泰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具体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数量,以最终债权确认数额和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承诺
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需承诺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财务投资人需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五、除权(息)处理原则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该等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平均价格,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3.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重整财务顾问将结合重整计划的内容,对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和调整,并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的说明
根据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产业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赋能支持,广东榕泰的基本面预计将发生根本性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将恢复并持续提升,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广东榕泰的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表决通过后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方案为广东榕泰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法应设立出资人组对该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重整计划草案还需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最终内容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广东榕泰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