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1-26  *ST榕泰(600589)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4〕0043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海涛,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冯育升,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晓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黄林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伟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袁华仕,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榕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杨宝生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相关8家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2021年,公司与8家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

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对于相关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22年11月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杨海涛作为时任董事,冯育升、刘晓暄作为时任独立董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作为时任监事,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报并投出赞成票,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海涛,时任独立董事冯育升、刘晓暄,时任监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