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
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榕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杨宝生系*ST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上述8家企业构成*ST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ST榕泰与8家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ST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ST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杨海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冯育升、刘晓暄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作为时任公司监事,审议*ST榕泰2021年半年报并投出赞成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海涛、冯育升、刘晓暄、黄林纯、许伟斌、袁华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