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二收到执行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申请人;案件二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工程款3,196.71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案件二本金1,564.7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公司和张北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07民终3197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3年8月5日和2024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和2024-009)。
案件二:因公司和广东榕泰分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以下简称“化工溶剂厂”)与汕头市天億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億能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億能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粤0507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部分土地财产及银行账户。2023年7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507执1489号。2023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二和《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0507执1489号。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7、2023-075、2023-088和2023-1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之二,具体内容为:
中建三局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北榕泰和广东榕泰或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由于广东榕泰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并函告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榕泰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解除相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榕泰账户存款39,798,629.7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二: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1、《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 具体内容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天億能源与化工溶剂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揭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其发函告知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要求解除对化工溶剂厂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化工溶剂厂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2、《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具体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微)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之二;
2、《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
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