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管理人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本金64,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和杨腾与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山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榕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前期已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一和《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由于农商行东山支行对《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的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2日和2023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1、2022-119和2023-08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二,主要内容为:
榕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与被告公司、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杨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商行东山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广东榕泰名下财产进行查封。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现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对涉案广东榕泰的财产保全措施。榕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榕城区法院保全的公司的相关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榕城区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环市南路以北、槎桥路以西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揭府国用(2003)字第1***3号,(2004)字第1***3号】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路以北10号街以东第*幢房产【产权证号:4***5】、第*幢房产【产权证号:4***0】、第*幢房产【产权证号:4***1】、第*幢房产【产权证号:4***2】的查封。
(三)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所有的位于揭东试验区206国道东侧地段(厂房*栋、修配车间)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的查封。
(四)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所有的位于揭东试验区206国道西侧地段(食堂1、仓库F2、仓库F1、会议室)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的查封。
(五)解除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所有的位于揭东县试验区规划8#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22)揭东区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
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二。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