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3,196.71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费、撤场费、鉴定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公司和张北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07民终3197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之二,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榕泰账户存款39,798,629.7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8月5日、2024年1月11日和2024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
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2)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2024-009和2024-01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5日,中建三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张北榕泰(以下合称“乙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分两期按如下时间节点偿付甲方在本执行案的执
行标的及保安费用(下称“本案债权额”):
第一期:2024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案债权额的第一部分,即17,603,873.35元,加上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保安费用;
第二期:2024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案债权额的剩余部分,即17,603,873.34元,加上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二)在乙方支付第一期全款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案涉已完工程、场地现状移交给乙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法定义务范围内配合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资料。
(三)在乙方全部支付两期款项后,甲方在法定义务范围提供第(二)条中相关书面资料及后续正常开展施工所必需的全部书面资料,配合完成该等文件的签字和盖章。具体拟需提供的法定资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乙方按照前述第一条约定偿还了甲方的债务,视为本执行案中所有执行债务已经全部偿还,由张北县人民法院做出本执行相应结案手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五)乙方逾期支付第一条中任何一期款项,甲方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本执行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乙方继续偿付本执行案中未偿付的案款。
(六)在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后,甲方同意法院解除在本案中对乙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包括但不限于对土地、在建工程、银行账户的保全和执行措施。
(七)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同意不再根据广东榕泰的破产重整程序履行债权债务,相应的债务均按本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本执行和解协议未能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各方同意执行本案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本执行案。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