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重大资金安排、未来成长需要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3、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报等各项审计工作且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新增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担保额度事项。
五、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购销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保持公司生产稳定。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完成情况、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等确定薪酬,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
《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晋勇眭珺钦李世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