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报等各项审计工作且费用合理,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晋勇眭珺钦李世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