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小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晋勇眭珺钦李世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