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6-04-15  泰豪科技(600590)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3

第二章 声 明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7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关于泰豪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 17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泰豪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八、关于泰豪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9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1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1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1

第一章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泰豪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章 声 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泰豪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泰豪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泰豪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部分资料。泰豪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泰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泰豪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8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286.98万股的0.94%。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1.9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1.98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

11.9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每股9.99元。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展。

公司围绕“聚焦军工产业发展”的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聚焦于军工装备产业及军民融合发展的应急装备产业。公司军工装备产业围绕武器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通信指挥系统、军用导航装备及各类军用电源装备等;公司应急装备产业在军用电源相关技术基础上,积极践行军民融合发展,在民用市场围绕应急电源保障方向开展业务,主要产品为各类型智能应急电源、应急特种车辆及系统解决方案;同时积极探索工商业储能业务发展机会。公司高度重视人才与战略发展的深度契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核心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人力资源,对公司长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有效的激励是稳定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激励力度、股份支付成本等因素,并考虑到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每份11.98元。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行权期2026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行权期2027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所有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0%

公司层面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后,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相应比例行权。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能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这两个指标反应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盈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设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泰豪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泰豪科技聘请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已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泰豪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泰豪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

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在将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行权价格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的折扣,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让激励效果最大化,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实施本激励计划虽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11.98元/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泰豪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泰豪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泰豪科技出具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泰豪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泰豪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泰豪科技采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这两个指标反应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及盈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泰豪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泰豪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泰豪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泰豪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六)《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联系电话:86-21-68790276

传真号码:86-21-68790276

联系人:黎昌浩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