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5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 审议批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ESG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作修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