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1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820,613,49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5.408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95,253,473 | 98.8468 | 7,817,279 | 1.1114 | 293,920 | 0.0418 |
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2,786,942 | 88.5848 | 是 |
2.02 |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2,430,700 | 88.5652 | 是 |
2.03 |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5,473,791 | 88.7323 | 是 |
2.04 |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2,747,451 | 88.5826 | 是 |
2.05 |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2,228,770 | 88.5541 | 是 |
2.06 |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612,299,787 | 88.5580 | 是 |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选举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43,615,987 | 90.2781 | 是 |
3.02 |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43,915,509 | 90.2945 | 是 |
3.03 |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643,596,663 | 90.2770 | 是 |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1,674,325,904 | 91.9649 | 是 |
4.02 | 选举张晓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 1,674,749,810 | 91.9882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01,861,848 | 98.0215 | 7,817,279 | 1.9067 | 293,920 | 0.0718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和特别决议议案,关联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第2-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亦获得有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