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1号新安大厦三层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3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49,931,70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338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金燕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46,023,081 | 99.1312 | 3,107,571 | 0.6906 | 801,049 | 0.1782 |
2、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陈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45,666,041 | 99.0519 | 3,409,831 | 0.7578 | 855,829 | 0.1903 |
3、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姚晨蓬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45,682,841 | 99.0556 | 3,403,831 | 0.7565 | 845,029 | 0.1879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 60,664,354 | 93.9469 | 3,107,571 | 4.8124 | 801,049 | 1.2407 |
2 | 关于增补陈捷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60,307,314 | 93.3940 | 3,409,831 | 5.2805 | 855,829 | 1.3255 |
3 | 关于增补姚晨蓬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60,324,114 | 93.4200 | 3,403,831 | 5.2712 | 845,029 | 1.3088 |
注:上述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已剔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票数。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怀宇、马洪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