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再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页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毛惠刚:
赵子夜:
高 丽: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