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者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可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财务部,下同)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部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汇率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分析,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立即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