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04  ST广物(600603)公司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基于对公司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计划自2024年9月3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5年3月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广汇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830,739股,占公司总股本1,193,329,151股的

2.33%,累计增持金额为15,097.1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股份金额,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广汇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实施增持计划前持有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前,增持主体广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1,213,926股,占公司总股本1,230,550,151股的43.98%;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化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3,467,090股,占公司总股本

1,230,550,151股的46.60%。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完成注销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3,722.1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230,550,151股变更为1,193,329,151股。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汇化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1.52%后达到50.12%,广汇集团继续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9月2日收到广汇集团出具的《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广汇集团拟自2024年9月3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除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以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24-075)。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25年3月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广汇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830,739股,占公司总股本1,193,329,151股的2.33%,累计增持金额为15,097.1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股份金额,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广汇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9,044,665股,占公司总股本1,193,329,151股的47.69%,广汇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汇化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1,297,829股,占公司总股本1,193,329,151股的50.39%。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