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89 |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486 |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 3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8,737,996 |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8,729,296 |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 8,700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02 |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9997 |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005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孙中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5人,独立董事黄钟伟先生、独立董事毛玲玲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马慧民先生、独立董事任新建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
2、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胡申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李炜勇先生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10,785,686 | 57.5872 | 7,281,510 | 38.8776 | 662,100 | 3.5352 |
| B股 | 8,500 | 97.7011 | 200 | 2.2989 | 0 | 0.0000 |
| 普通股合计: | 10,794,186 | 57.6058 | 7,281,710 | 38.8606 | 662,100 | 3.5336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股东同比例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794,186 | 57.6058 | 7,281,710 | 38.8606 | 662,100 | 3.5336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市北高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议案1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全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鞠宏钰、姚峥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