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汇通能源(600605)公司公告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通能源”)独立董事,对《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25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所涉及的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相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问题一:营业收入扣除。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亿元,实现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09亿元、0.08亿元,接近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指标。根据年报,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和装修。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为2020年新增,尚未产生收入;装修业务为2021年新增,2021年、2022年分别实现收入312万元、1,28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按细分行业列示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与公司具体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合同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关联关系等;(2)结合公司开展新业务的背景、原因以及必要性,相关业务模式下公司具体实现了何种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是否对主要客户等存在重大依赖,分析说明是否存在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是否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3)结合问题(1)和(2)的相关情况,核实是否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指南》)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经核查公司各项业务收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新增的美居装修业务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组建有专业且稳定的团队,制定有体系化的

流程、制度及管理机制,拥有完备的运营能力,业务模式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和美居装修三大业务,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2022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需要根据《指南》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问题二:关联交易。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金额2,262.66万元,其中包括对宇通客车新增267.45万元的商业咨询服务收入,对绿都地产新增221.88万元的租赁收入,对六名关联方(包括1名自然人)新增412.67万元的装修服务收入。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较去年整体增加647.31万元,同比增长40.07%,增幅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2)结合上述业务内容及同类型可比交易情况,说明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3)相关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后续回款计划,比较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回款情况说明上述业务的回款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综合前述问题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以及相应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需根据《指南》要求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经核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相关业务真实、价格合理、公允、具备商业实质,相应收入和成本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无需根据《指南》要求进行营业收入扣除。

问题三:分季度收入变化。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分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22亿元、0.25亿元、0.23亿元和0.38亿元。其中,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33.38%,与前三季度同比下滑的趋势相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及合作时长、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等;(2)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交易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第四季度的收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增长的原因合理,不存在突击交易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永明、赵虎林、余黎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