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3-032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相关股东、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并购基金”)于2023年8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本次权益变动后,辽宁并购基金持有公司192,309,4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67%。
?鉴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沈阳市国资委”),该事项构成沈阳汽车对公司的间接收购。重整交割后,沈阳汽车将取得重整后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100%股权,通过华晨集团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工业”)、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辽宁并购基金间接持有公司35.21%股份;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40.09%股份。该事项将触发沈阳汽车对金杯汽车剩余所有股东的全面要约义务。为免于发出全面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沈阳汽车拟在法院裁定《重整计
划》后的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的金杯汽车股份减持至30%以下。
?根据公司股东辽宁并购基金向公司出具的《告知函》,辽宁并购基金拟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金杯汽车不低于10.10%股份。截至本公告日,辽宁并购基金已完成公司2%股份的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及重整交割后,沈阳汽车将通过华晨集团的子公司汽车工业、申华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辽宁并购基金合计持有金杯汽车435,505,340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33.21%;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499,415,608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38.09%。辽宁并购基金将继续实施股份转让计划。若辽宁并购基金未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完成不低于10.10%股份转让,沈阳汽车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金杯汽车剩余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辽宁并购基金出具的《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辽宁并购基金于2023年8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转让了公司26,224,0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8月9日 | ||||
权益变动明细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份种类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大宗交易 | 2023年8月9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26,224,011 | 2.00 | |
合计 | 26,224,011 | 2.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辽宁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218,533,426 | 16.67 | 192,309,415 | 14.6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18,533,426 | 16.67 | 192,309,415 | 14.6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辽宁并购基金转让股份计划的实施进展,本次转让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辽宁并购基金拟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金杯汽车不低于10.10%股份。截至本公告日,辽宁并购基金已完成公司2%股份的转让,本次转让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转让计划实施期间,辽宁并购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转让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8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沈阳汽车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沈阳市国资委,该事项构成沈阳汽车对公司的间接收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披露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和《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事项将触发沈阳汽车对金杯汽车剩余所有股东的全面要约义务。为免于发出全面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沈阳汽车拟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的金杯汽车股份减持至30%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及重整交割后,沈阳汽车将通过华晨集团的子公司汽车工业、申华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辽宁并购基金合计持有金杯汽车33.21%
股份,沈阳市国资委将通过沈阳汽车及沈阳工业合计持有金杯汽车38.09%股份。由于上述辽宁并购基金转让计划能否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实施完成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及时实施的风险。若辽宁并购基金未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完成不低于10.10%股份转让,沈阳汽车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向金杯汽车剩余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