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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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再审立案审查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但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3月,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
鲁圣林请求判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项议案无效;
刘伟、胡晓悟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9日、3月12日、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3,2022-025)。
2022年8月,鲁圣林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无效。
2022年12月,公司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491号,判决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04民初491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刘伟、胡晓悟、鲁圣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023年9月,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49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3)沪民申4540号,鲁圣林、刘伟、胡晓悟因与本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2023)沪01民终498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目前在立案审查阶段。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但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3)沪民申4540号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