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老凤祥 老凤祥B
股票代码:600612 编号:临2026-029 900905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相 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进展情况:根据《投资及股东协议》《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豁免及免除函》的约定,Maybach Icons of Luxury GmbH(迈巴赫奢侈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MIOL”)授权其在中国上海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迈巴赫商贸(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巴赫商贸(上海)”)开展迈巴赫奢侈品在中国的商 业活动。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或“MAP”) 原商业模式、业务范围、品牌商标授权条件等将发生重大变化。鉴于上述原因, 经与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下属子 公司老凤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香港公司”或“LFXHK”)签订《< 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老凤祥香港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 (MAP)的股权;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臻品商贸”)与 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迈巴赫商贸(上海)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原《品 牌代理协议》。
为继续开展迈巴赫奢侈品在中国的品牌代理业务,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 商贸(上海)签署新的《品牌代理协议》。
? 本次事项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 因老凤祥香港公司尚未实际出资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股权, 且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女士尚未实际担任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的董事,终 止投资之后也不会担任该公司董事,本次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 原品牌代理协议的《解除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老凤祥香港公司终止投资迈巴 赫奢侈品亚太(MAP)股权事项之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老凤祥香港公司、老 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不再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不持有迈巴赫商贸(上海)的股权,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商贸(上海) 签署新的《品牌代理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暨相关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5 年9 月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董事李军女士回避表决。公司下属子公司老凤祥香港公司拟出资2,400 万美元投资认购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向老凤祥香港公司发行的共2,000 股 有投票权普通股,占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发行后股权的20%。老凤祥香 港公司、老凤祥臻品商贸,分别与迈巴赫奢侈品有限公司(MIOL)、迈巴赫奢 侈品亚太(MAP)及相关协议方签署了《投资及股东协议》《品牌代理协议》。
公司于2026 年3 月30 日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延期的议案》,董事李军女士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同意老凤祥香港公司延期 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股权,并就本次延期事项与迈巴赫奢侈品公司 (MIOL)、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及相关协议方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之 补充协议》及《豁免及免除函》。
有关对外投资及签署《品牌代理协议》相关事项公告、关于该次对外投资相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以及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进展的公告,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 年10 月10 日、2025 年10 月23 日、2026 年4 月1 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4、临2025-045、临2025-048、临2026-009。
二、本次终止对外投资的原因
基于整体经营规划及发展战略调整,迈巴赫奢侈品公司(MIOL)授权其在 中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迈巴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迈巴赫奢侈品在中国的 商业活动。鉴于上述原因,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原商业模式、业务范围、 品牌商标授权条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公司同意下属子公 司老凤祥香港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股权,并签订《<投资及 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迈巴赫 商贸(上海)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原《品牌代理协议》。
为继续代理开展迈巴赫奢侈品在中国的业务,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商贸 (上海)签署新的《品牌代理协议》。迈巴赫奢侈品公司(MIOL)和迈巴赫商贸
(上海)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迈巴赫奢侈品公司(MIOL) 承诺并保证已从MAYBACH 品牌所有权人处取得一项许可(该许可包括:许可 内容、许可时间、许可区域),同时承诺并保证迈巴赫奢侈品公司(MIOL)被品 牌所有权人允许将上述许可内容转许可给第三人,并允许授予第三方在一定范围 内的再许可。若因上述许可问题,导致代理商在《品牌代理协议》的履行过程中 遭受损失,迈巴赫奢侈品公司(MIOL)将赔偿给老凤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迈 巴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6 月29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股权并解除原<品 \(牌代理协议>的议案》\) 。因老凤祥香港公司尚未实际出资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 (MAP)股权,且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女士尚未实际担任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 的董事,终止投资之后也不会担任该公司董事,因此本次签署《<投资及股东协 议>之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老凤祥香港公司终止投资迈巴赫 奢侈品亚太(MAP)股权事项之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老凤祥香港公司、老凤 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不再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不持有迈巴赫商贸(上海)的股权,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商贸(上海)签 署新的《品牌代理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
有关《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原品牌代理协议的《解除协议》
1、协议各方
1)授权方: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
2)代理商:上海老凤祥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3)新授权方:迈巴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2、鉴于授权方和代理商于2025 年10 月2 日签署了《品牌代理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原协议解除,由新授权方与代理商另行签 订《品牌代理协议》。特签订本协议。
3、原协议自2026 年6 月29 日解除。
4、授权方与新授权方应保证原协议项下已交付的产品可按照新的《品牌代 理协议》里的约定进行销售及处理。
5、授权方应根据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期限和安排,将原协议项下经双方确 认的已支付但未发货的预付款退还给代理商。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投资迈巴赫奢侈品亚太(MAP)股权事项尚未实 际出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老凤祥臻品商贸与迈巴赫商贸(上海)签署新的《品牌代理协议》及日后 的品牌代理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重新签署《品牌代理协议》能够保 障老凤祥臻品商贸的品牌代理业务持续开展,符合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及经营发 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变化、市场变 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具体经营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1 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意见;
3.《<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
4.《解除协议》。
附件:《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本关于《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解除协议(“本协议”)订立于2026 年6 月29 日(“签署 日”)。由以下各方订立
1、Maybach Icons of Luxury GmbH(迈巴赫奢侈品有限公司),一家依照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为HRB 23186,营业地址位于Kiefernweg 11, 56729 Baar, Germany(亦称为“MIOL”);
2、Eifel Equity Limited,一家依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编码为2179029,注册地址为OMC Chambers, Wickhams Cay 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亦称为“Eifel”);
3、Maysia Commerce HK Limited(迈亚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登记号码77572577,注册地址为香港观塘开源道72 号溢财中心4 楼P 室(亦称为“Maysia”);
4、Halcyon Hong Kong Limited(赫兴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登记号码77892781,注册地址为香港观塘开源道63 号福昌 大厦13 楼29 室(亦称为“Halcyon”)
(MIOL、Eifel、Maysia 和Halcyon 统称为“现有股东”)
5、Lao Feng Xiang Hong Kong Co., Limited(老凤祥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登记号码78860870,注册地址为港湾道1 号 会展广场办公大楼17 楼1709 室(亦称为“LFXHK”);
6、Maybach Luxury Asia Pacific Co. Limited(迈巴赫奢侈品亚太有限公司),一家依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登记号码77683308,注册地址为香港德 辅道西418 号太平洋广场11 楼1101R 室(亦称为“公司”或“MAP”)。
以上每一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A)各方于2025 年10 月2 日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约定LFXHK 拟根据投资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向公司投资,且现有股东同意促使公司、公司亦同意向 LFXHK 发行及配发共两千(2,000)股的有投票权普通股(“认购”)。作为前述认购的交割 的先决条件,亦构成LFXHK 认购的主要目的,在投资协议签署日,公司已与上海老凤祥臻 品商贸有限公司了签署一份品牌代理协议。
(B)各方于2026 年3 月31 日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 定投资协议约定的最终截止日由2026 年3 月31 日变更为2026 年9 月30 日。
(C)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希望订立本协议以无责解除上述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豁免 函及与认购相关的其他文件。
现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解除
1.1 现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根据投资协议第16.2.1 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与投资协议相关的全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附录等,统 称为“交易文件”)均予以解除。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交易文件解除后,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 何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支付、股份认购、变更登记、估值调整、股东权利等)均 终止,各方不得依据交易文件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任何一方履行任何义务。
1.3 为免歧义,交易文件的解除不影响投资协议中第11 条知识产权,第12 条保密义务 及信息披露,第18 条管辖法律、争议解决及仲裁,第19 条通知与送达条款的效力,该等 条款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责任声明
2.1 各方明确同意,交易文件的解除系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友好协商一致的结 果,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2 各方互不追究对方在交易文件签订、履行及解除过程中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任何一方不得就交易文件相关事宜向其他方 提起诉讼、仲裁、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2.3 各方确认,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必要授权,且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会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4 若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任何一方遭受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与其他各方无关; 但各方应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受侵害方维权(费用由受侵害方自行承担)。
3.文件返还及配合义务
3.1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5 日内,相互返还因交易文件签订及履行而获得的对方的 全部文件、资料、数据、证照复印件、商业秘密等(如有),并确保返还材料完整、无篡改、 无遗漏。
3.2 若交易文件约定办理股份认购登记、变更登记、审批备案等手续,各方应相互配合 办理相关手续的注销、终止或撤回程序(如适用)。
4.管辖法律、争议解决及仲裁
4.1 本协议应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不含其冲突法规则(“管辖法 律”)。
4.2 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 异议或索赔。如协商失败,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分歧、异议或索赔, 包括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或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非合同义务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4.3 本仲裁条款适用香港法律。
4.4 仲裁地点(仲裁地)应为香港。
4.5 仲裁员人数应为三(3)名。
4.6 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4.7 发生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争议正处于仲裁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 其各自义务,并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5.其他事项
5.1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签字人/授权代表妥善签署后于文首所载签署日生效。
5.2 未经全体各方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不具有约束力。
5.3 本协议是各方就交易文件解除事宜达成的最终协议,取代各方此前就该事宜作出的 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沟通、谅解等。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无效或撤销,则应视 为本协议未由各方签署。
5.4 本协议共签署陆份,每一份均应视为正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书。本协议中未定义 的任何术语,均应参照交易文件中对应术语的定义进行解释。
5.5 本协议以英文签署和交付。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语言翻译版本均不具有解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