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12-31  金枫酒业(600616)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4202420242024〕〕〕〕0304030403040304号号号号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金枫酒业,A股证券代码:600616;

唐文杰,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黎云,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文杰、张黎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5月12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酒业或公司)四川中路470号房屋位列征收范围。2022年8月5日,公司就房屋征收的评估金额、补偿金额、合同签署等事项经总办会审议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并向控股股东上报,该会议纪要载明,金枫酒业将获得不低于1.9亿元补偿款。上述事项对金枫酒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时才予以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文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文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黎云予以监管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司监管处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