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拟收购股权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8463号)

http://ddx.gubit.cn  2023-09-28  国新能源(600617)公司公告

目录

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评估目的 ...... 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2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6

五、评估基准日 ...... 16

六、评估依据 ...... 16

七、评估方法 ...... 2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0

九、评估假设 ...... 31

十、评估结论 ...... 3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6

十三、评估报告日 ...... 3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8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3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中共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15次)会议文件,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计15,468.0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008.78万元,非流动资产12,459.27万元;账面负债总计11,273.8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926.55万元,非流动负债8,347.29万元;账面净资产4,194.21万元。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评估结论,即:账面资产总计15,468.05万元,评估价值20,318.84万元,评估增值4,850.79万元,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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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账面负债总计11,273.84万元,评估价值11,273.84万元;账面净资产4,194.21万元,评估价值9,045.00万元,评估增值4,850.79万元,增值率115.65%。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673.37万元,评估价值9,045.00万元,评估增值4,371.63万元,增值率93.54%。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本次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本报告使用有效期不得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应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8463号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3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构。

(一)委托人

企业名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示范区中心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聂银杉

注册资本:137799.412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7220384L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11月04日经营范围:新能源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咨询;天然气开发利用与咨询服务;燃气经营: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乙醇(乙醇、天然气不含储存、运输)(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销售(危化品许可证有效期:2020-03-11至2023-03-10)管道输送服务;储气设施租赁服务;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供热系统技术咨询及维修;天然气灶具、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进出口:上述经营项目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龙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007725228530法定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45号东楼经营范围:氢能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地热能、风能、光能技术开发及技术利用;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节能技术咨询;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应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及利用(仅限分支机构);秸秆制品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技术咨询和技术推广;生物质沼气设备制造(仅限分支机构)、销售、租赁、技术咨询;有机肥及微生物肥制造(仅限分支机构)、销售;土壤调理剂的销售;育木花卉基质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及销售;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农产品销售;电力供应:售电业务;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环保设备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销售;环保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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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分支机构)、销售;环境评价;燃气经营;管道安装;大棚的建设、开发、施工、设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建筑材料的销售、安装;煤炭、水煤浆、锅炉及配套设备的销售;特种设备:锅炉的技术服务;供热服务;建设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加油站、加气站的建设与管理;新能源充电桩的建设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及股权变更情况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于2004年11月在晋中榆次注册登记,公司设立时原名称为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同辉煤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51.0051.00
2秦炳全货币资金49.0049.00
合计100.00100.00

2006年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同辉公司注册资本由

万元增资为1,000万元;本次增资经山西中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晋中泽变验【2006】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510.0051.00
2秦炳全货币资金490.0049.00
合计1,000.00100.00

2007年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股东秦炳全将其持有同辉公司49%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让给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辉公司100%股权。根据国资委《关于对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国资改革函[2008]82号),公司股东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同辉公司名称由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同辉煤炭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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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同辉煤炭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后,同辉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
1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2012年10月8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同辉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资到2,000万元,新增加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投入;本次增资已经山西榆晋共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晋中榆晋共济验【2012】0399号验资报告验证。增资后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
1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2018年3月1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同辉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国新煤焦销售公司;本次股权划转之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
1山西国新煤焦销售公司货币出资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2018年

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山西国新煤焦销售公司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同辉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

月17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同辉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到6000万元,新增加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投入。变更后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
1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6,000.00100.00
合计6,000.00100.00

2019年8月20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同辉公司名称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同辉煤炭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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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经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名称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同辉公司名称由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持股比例(%)
1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6,000.00100.00
合计6,000.00100.00

3、经营管理情况

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贸易业务,作为贸易平台自集团兄弟企业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天然气通过下属子公司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给终端客户,客户较为稳定。

经营管理结构:公司下设规划发展部、财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

个部门。其组织架构图如下:

4、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元)
1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71%37,500,000.00
2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51%1,020,000.00
3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51%920,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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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南河种镇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乔志龙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22MA0KRC0N32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肥料生产;燃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物质新能源综合循环利用,目前企业一期工程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已于2022年

正式投产运营。

(2)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

号东楼

层法定代表人:杨海晶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L96EM0M成立日期:2020年09月07日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金融);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咨询;广告业务:会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招采工作的代理公司,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

号东楼

法定代表人:雷学兵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3086458Y

成立日期:

2013-07-11

经营范围:太原市境内加气站的投资、建设、管理。(不含金融项目、不含融资性担保、不得吸储、不得集资、不得理财);氢能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地热能、风能、光能技术开发及技术利用;节能技术咨询;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环保设备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供应:

售电业务;电力业务:

发电业务;燃气经营;管道安装;建筑材料的销售、安装;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公司近年财务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三年一期报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8月31日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17,980,883.759,975,927.4211,141,999.8430,087,844.47
非流动资产39,965,443.71128,030,729.14125,974,792.40124,592,711.56
资产总计57,946,327.46138,006,656.56137,116,792.24154,680,556.03
流动负债4,089,371.593,317,378.3711,168,947.2329,265,537.96
非流动负债-89,750,008.0985,202,453.8383,472,945.52
负债总计4,089,371.5993,067,386.4696,371,401.06112,738,483.48
净资产53,856,955.8744,939,270.1040,745,391.1841,942,072.55
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1-8月
营业收入465,223.01778,884.682,196,315.342,085,196.86
利润总额-5,215,093.63-7,860,332.47-4,193,878.921,196,681.37
净利润-5,215,093.63-7,860,332.47-4,193,878.921,196,681.37

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审计,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2102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同属于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共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15次)会议文件,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对象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范围为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合计30,087,844.47流动负债合计29,265,537.96
货币资金510,697.46短期借款
应收账款316,626.40应付票据
预付账款20,726,864.48应付账款
应收利息540,933.34预收账款22,313,087.83
应收股利5,065,741.83应付职工薪酬452,101.00
其他应收款1,177,650.41应交税费725,389.88
存货其他应付款2,237,378.46
资金中心存款1,749,330.5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537,580.79
非流动资产合计124,592,711.56非流动负债合计83,472,945.52
长期应收款81,139,900.00长期借款81,14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38,520,.000.00租赁负债1,521,831.87
固定资产299,641.20递延所得税负债811,113.65
在建工程预计负债
使用权资产3,244,454.58递延收益
长期待摊费用577,602.13其他非流动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811,113.65负债合计112,738,483.48
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41,942,072.55
资产总计154,680,556.03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154,680,556.03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人拟实施股权收购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2102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经济、物理、法律状况

、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电子及其他设备共计

项,主要为办公桌椅、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资产存放于企业办公场所,购置于2019年至2023年之间,目前均可正常使用,状况较好。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车辆为别克GL8,停放于企业的办公经营场所,日常办公使用。购置于2019年,车辆年检正常,使用状况良好。证载权利人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同辉煤炭有限公司(企业曾用名),尚未进行变更。

2、子公司-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建筑物类

房屋共计

项,位于应县杏寨乡郭家庄村北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包括办公楼、二级粪污除砂池及泵房、预处理间、脱硫设备间等办公及生产用房,建筑面积6938.47平方米。房屋所占土地证号为晋(2021)应县不动产权第0001583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建筑物建成于2022年2月,主要为框架结构及钢结构。上述房屋建筑物目前使用状态良好。

构筑物共计17项,包括围墙、道路、场地硬化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建成于2022年2月,目前使用状态良好。管道沟槽共计

项,为

条厂区与门站、下游终端用气客户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及

条沼液输送管道。包括厂区至富华燃气门站中压燃气管道、富华燃气门站至京朔公司应县门站天然气管道、京朔门站至大众陶瓷厂天然气管道等。建成于2022年12月,长度约34.7公里,材质主要包括PE100及HDPE管,管径主要包括DN200、DN225、DN315。埋设方式主要为地埋,部分管道为定向钻穿越。目前上述管线使用状态良好。

)设备类机器设备包括预处理单元、厌氧发酵单元、固液分离单元、沼气净化单元、增温单元、沼气提纯压缩单元、生物除臭单元、变压装置、其他设备十个工艺单元的生产性设备,共计56项,113台套。主要设备包括6000立方米厌氧发酵罐4座,脱硫系统

套,双膜干式贮气柜

座。资产存放于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区,于2022年3月建成,目前均可正常使用。

车辆共计

项,主要为经营办公用长城皮卡(晋FAJ237)、比亚迪汽车(晋FL0793)和别克轿车(晋FQE236),证载权利人均为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限公司。资产存放于企业的办公场所,购置于2020年至2021年之间。目前车辆正常年检,行驶状况良好。

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共计134台/套,主要包括氨气检测仪、加臭剂检测仪、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存放于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内,购建于2020年至2023年之间,除1台HP彩色激光打印机闲置外,其他设备目前均可正常使用。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共计4项,包括应县禽畜粪污处理及资源利用项目、应县燃气输配系统续建工程、牧场保温棚安装项目和沼气CO2微藻高效固碳减排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示范项目。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权证编号

不动产权证编号土地位置取得日期宗地用途宗地性质准用年限面积㎡
晋(2021)应县不动产权第0001583号应县杏寨乡郭家庄村北应县杏寨乡郭家庄村北工业用地出让5081,139.00

3、子公司-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电子及其他设备共计171项,主要为办公桌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资产存放于企业办公场所,购置于2020年至2022年之间,目前均可正常使用,状况较好。

4、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车辆为大众帕萨特,停放于企业的办公场所,供内部单位日常办公使用,购置于2013年,车辆年检正常,使用状况一般。证载权利人为山西龙腾空港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尚未进行变更。

电子及其他设备共计5项,主要为电动伸缩门、电脑等日常经营用设备,资产存放于企业办公场所,购置于2013年至2015年之间,处于闲置状态。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申报的表外资产情况:子公司-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6项软件著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软件名称版本号登记号著作权人
1查询统计系统V1.02022SR1498992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在线开标系统V1.02022SR1499848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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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被评估资产自身特点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8月31日,由委托人根据经济行为、会计期末等因素确定。

六、评估依据我们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依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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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行为依据《中共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15次)会议文件。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3】第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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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资委【2005】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产权【2006】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9】

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16、国资委、财政部【2016】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7、财政部令第97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9】

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17〕7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17〕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产权(2007)

号);

24、《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2]38号);

25、《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0〕36号);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国资运营发[2020]37号);

27、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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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财政部【2006】第

号令《企业财务通则》;30、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中评协【2019】

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3、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4、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评协【2018】

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6、中评协【2018】3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评协【2017】

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8、中评协【2017】3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9、中评协【2017】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10、中评协【2017】3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2017】

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12、中评协【2017】39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中评协【2017】

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14、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5、中评协【2017】50号《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2017】

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中评协【2017】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18、中评协【2020】38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

19、中评协〔2019〕39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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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属依据

、机动车行驶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主要资产的购置合同或发票;

4、著作权相关权属证明;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分析资料、参数资料等;

、“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的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盈利预测;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wind资讯资料;

5、财政部令【2016】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8、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山西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10、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1、《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2022年第4期);

、中国土地市场网相关资料;

、评估基准日土地市场交易案例资料;

14、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尽调报告;

、财税【2008】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16、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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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评估基准日近期《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部分产品购销合同;

、其他与企业取得、使用资产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其它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调查表、收集整理的其他资料;

、最新版《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2102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介绍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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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我们对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年度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等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考虑到目前企业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未来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可以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其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用货币衡量,符合采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故本项目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或难以取得与被评估企业比较类似或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同时由于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因此本项目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是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更新重置成本为基础确定的,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通过资产基础法可以了解支撑企业获利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且本次评估不存在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本项目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三)收益法的技术思路和模型

本项目采用的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的净现金流量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确定评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思路。

本次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基本计算模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负债价值

DBE??

企业整体价值:

DBE??

CIPB???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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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估对象的企业整体价值;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I:评估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C:评估对象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模型:

nini

ii

rrRrRP

)1()1(

????

???

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

(四)收益法评定过程

、收益年限的确定收益期,本次评估假设企业到期后继续展期并持续经营,因此确定收益期为无限期。预测期,根据公司历史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趋势等资料,采用两阶段模型,即评估基准日后数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市场等因素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合理预测,假设永续经营期与明确预测期最后一年持平。

、未来收益预测按照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一致的原则,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确定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收益指标。

企业自由现金流=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税率)-资本性支出

-营运资金净增加预测期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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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预测期净利润时对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定价模型(WACC)。

R(WACC)=Re×We+Rd×(1-T)×Wd

式中:

Re:权益资本成本

Rd:债务资本成本

We:权益资本结构比例

Wd:付息债务资本结构比例

T:适用所得税税率

上述资本结构(Wd/We)数据,评估人员在分析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在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等方面差异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估企业未来年度的融资情况,采用可比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做为目标资本结构;确定资本结构时,已考虑与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匹配性以及在计算模型中应用的一致性。

本次评估在考虑被评估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抵质押以及担保等因素后,Rd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确定。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MRP+Rc

Rf:无风险收益率,通过查询WIND金融终端,选取距评估基准日剩余到期年限为

年以上的国债平均到期收益率做为无风险收益率;

MRP(Rm-Rf):市场平均风险溢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综合指数为基础,选取平均收益率的几何平均值、扣除无风险收益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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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市场预期收益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综合指数为基础,按收益率的几何平均值确定;

β:预期市场风险系数,通过查询WIND金融终端,在综合考虑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可比性的基础上,选取恰当可比上市公司的适当年期贝塔数据;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风险特征、企业规模、业务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企业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不产生经营效益的资产(负债);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富余货币资金。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确定。

5、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经计算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付息负债评估价值的确定

付息负债是指估值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确定。

7、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的确定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非经营性负债价值-付息负债价值

(五)资产基础法技术思路和模型

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是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表内、表外各项资产、负债相同的、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企业所需的投资额,作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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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负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确定的评估价值加总,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技术思路。

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计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总资产价值-总负债价值企业总资产价值=表内各项资产价值+表外各项资产价值企业总负债价值=表内各项负债价值+表外各项负债价值

(六)资产基础法评定过程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资金中心存款。

(1)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对于银行存款评估人员获取了所有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按照对账单金额向银行账户发函验证,同时将对账单余额同企业日记账余额核对,抽查大额银行存款入账凭证,确定货币资金真实、完整性,如存在未达账项,通过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实相符后,按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2)应收账款纳入评估范围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的煤炭款和货款等,主要客户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验账簿、原始凭证,抽查大额款项凭证,业务合同等程序,了解业务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形成原因,并对余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函证,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以经审计核实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预付账款纳入评估范围的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的货款、加油卡,主要供应商为山西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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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太原石油分公司。

评估人员核对了会计账簿记录,对大额的款项进行了函证,抽查了预付账款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经检查预付款项申报数据真实、金额准确,未来能够收回相应的资产或可获得的资产权利,因此按审计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4)应收利息

为应收山西国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长期借款利息。通过查验相关借款合同,核实利息计提计算表,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应收利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核实,应收利息账面值与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评估明细表核对相符,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价值。

(5)应收股利

为应收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股利分红。评估人员通过核实企业章程、投资协议约定,分红政策等资料。根据核查情况确定应收股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核实,应收股利账面值与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评估明细表核对相符,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价值。

(6)其他应收款

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煤款、运费等款项,主要客户为山西金鑫阳能源有限公司等。

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验账簿、原始凭证,抽查大额款项凭证,业务合同等程序,了解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形成原因,并对余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进行函证,评估人员在对其他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以经审计核实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7)资金中心存款

为企业存放于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中心存款。

在现场工作日,评估人员获取了资金中心的流水单,按照流水单金额向集团公司发函验证,同时将对账单余额同企业日记账余额核对,经核实,资金中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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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账面值与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评估明细表核对相符,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价值。

2、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长期应收款为应收子公司山西国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县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借款。

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验账簿、原始凭证、借款合同,了解发生时间、借款金额,利息支付情况,并对款项进行函证,评估人员在对长期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以经审计核实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子公司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华新阳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国新航产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等进行了解后,选用合适的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确定长期股权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再根据持股比例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的乘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控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持股比例。

)固定资产-设备类

根据机器设备实地勘查结果,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所收集资料情况,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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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A、重置成本的确定办公用电子设备、其他设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含税购置价,以此确定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购置价-可抵扣进项税购置较早的车辆,同型号相同配置的车辆已不再生产,直接以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不含税二手价确定评估值。B、成新率的确定

①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4)使用权资产为企业根据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位于长治路345号23层办公楼按租赁准则确认的租赁房屋资产的账面净值。对于被评估单位使用权资产,评估人员通过核实使用权资产的发生额及摊销额,以经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价值。

(5)长期待摊费用为企业办公楼装修费用。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评估人员查阅装修合同、查看原始记账凭证进行核实、了解费用内容、发生日期,对账面价值构成、会计核算方法、摊销期进行了取证核实,确定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性。本次评估以经审计核实无误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计提的使用权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期间可抵减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递延资产。评估人员审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账、账表相符,核实、了解了企业会计政策与税务规定的差异,了解资产的产生原因、时间和预计转回时间等信息,复核审计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程序,分析、判断企业未来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经分析,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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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递延所得资产计算无误,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价值。

、负债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具体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实际应偿还的债务确定评估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委托人为实现股权收购之目的,在与我公司接洽后,决定委托我公司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接受项目委托后,根据本次评估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特性、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对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了解,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申报资料,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进行企业盈利预测、填报相关表格;在完成上述前期准备工作后,我公司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入评估现场,开始进行现场勘查,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资产的经济、技术使用状况和法律权属状况,分析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收集企业近期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数据资料,核实企业申报的评估资料与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相符,验证收集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对资产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三)按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取价依据的规定,根据资产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适用的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价格信息资料以其作为取价参考依据,对已核实后的账面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确定评估价值。

(四)评估结果汇总,分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实施内部三级审核,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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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本项目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是在以下假设前提、限制条件成立的基础上得出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不能得到合理满足,本报告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一般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现有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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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公司保持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7、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8、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0、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协议、中标书均有效并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免税。本次评估假设该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有效。

12、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所租赁的资产,假设租赁期满后,可以正常续期,并持续使用。

1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享受的政府补助能足额按期发放到位。

14、假定被评估单位产销平衡,未来年度产出均能全部销售。

15、假设被评估单位需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团体签发的执照、使用许可证、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及行政性授权文件,于评估基准日时均在有效期内正常合规使用,且该等证照有效期满可以获得更新或换发。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对委托人拟实施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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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通过资产基础法评估,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5,468.05万元,评估价值20,318.84万元,评估增值4,850.79万元,增值率31.36%;账面负债总计11,273.84万元,评估价值11,273.84万元;账面净资产4,194.21万元,评估价值9,045.00万元,评估增值4,850.79万元,增值率115.65%。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4,673.37万元,评估价值9,045.00万元,评估增值4,371.63万元,增值率93.54%。

资产评估结果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ABC=B-AD=(B-A)/A
流动资产3,008.783,008.78--
非流动资产12,459.2717,310.064,850.7938.93
其中:长期应收款8,113.998,113.99--
长期股权投资3,852.008,693.514,841.51125.69
固定资产29.9639.259.2931.01
使用权资产324.45324.45--
长期待摊费用57.7657.76--
递延所得税资产81.1181.11--
资产总计15,468.0520,318.844,850.7931.36
流动负债2,926.552,926.55--
非流动负债8,347.298,347.29--
负债总计11,273.8411,273.84--
净资产4,194.219,045.004,850.79115.65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通过收益法评估过程,在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4,194.21万元,评估价值2,510.00万元,评估减值1,684.21万元,减值率

40.16%。

(三)评估方法结果的分析选取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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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02102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权属瑕疵事项纳入评估范围的子公司-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共计7项,包括办公楼、二级粪污除砂池及泵房、固液分离车间等,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评估单位出具了相关产权承诺函,承诺未办证房屋建筑物归其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情况说明纳入评估范围的子公司-山西华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下管道、隐蔽工程等受客观条件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能现场勘查、测量,仅依据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数据及现场勘查了解的情况为准。

(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不存在应披露的未决法律诉讼、经济等事项。

(五)期后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无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六)由于无法获取足够丰富的相关市场交易统计资料,缺乏关于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程度的分析判断依据,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未考虑流动性折价因素。

(七)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未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若前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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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假设、前提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报告使用人不能使用本评估报告,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告使用人承担。

(九)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最终应承担的税负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负金额为准。

(十)在评估报告日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资产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应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评估。

对上述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用途。

(二)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人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资产评估报告如需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则在取得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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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附件二、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三、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附件五、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附件六、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附件七、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变更备案公告复印件;附件八、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文件;附件九、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十、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附件十二、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