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关于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商管”)为原告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光控安石商管需支付解约赔偿金2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次公告日,二审判决书已经生效,光控安石商管尚未履行二审判决。因公司间接持有光控安石商管51%股权,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2,019.69万元,对应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772.53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3年度的损益无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光控安石商管与河南爱购大乐城项目业主方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置业”)就签署的《关于郑州大乐城项目的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合同》”)项下的履约事宜
发生争议,光控安石商管于2022年9月23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管城法院”)提起诉讼。中诚置业亦于2022年10月17日向郑州管城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临2023-016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光控安石商管在法定期限内向郑州管城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光控安石商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中诚置业等主体的全部诉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中诚置业等主体承担。
二、二审判决情况
郑州中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光控安石商管于近日收到了郑州中院作出的(2023)豫01民终7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00元,由光控安石商管负担。同时,光控安石商管应承担中诚置业等主体诉光控安石商管案件一审程序的部分案件受理费共计125,7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次公告日,光控安石商管尚未履行二审判决。光控安石商管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二审判决书的相关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日,上述二审判决书已经生效。因公司间接持有光控安石商管51%股权,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2,019.69万元,对应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772.53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3年度的损益无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