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2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江苏”)签订了相关协议,公司接受光控江苏提供的10.53亿元财务资助已于2023年10月19日到期,公司已于2023年10月7日归还0.53亿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已于到期日支付10亿元借款本金至到期日的对应利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将在不超过10亿元的范围内就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财务资助”)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3个月,即展期至2024年1月18日(具体以公司与光控江苏的沟通情况及实际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展期期间的年利率为6%。同时,公司将以公司所持有的珠海安石宜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亿份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对应实缴出资为11亿元),为上述财务资助向光控江苏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并由公司为自身的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张明翱先生、钱明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对双方均公平合理,公司以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金红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2)经审查,金红女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3)同意聘任金红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