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合作方《通知函》的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合作方《通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3月15日,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光大安石(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石资管”)收到合作方上海恒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承实业”)发来的《通知函》(以下称“新《通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事项基本情况
安石资管与恒承实业于2017年8月23日就珠海安石宜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安石基金”)投资淞虹路项目(即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于2019年9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相关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恒承实业于2023年9月15日向安石资管发送了《通知函》(为便于区分,以下称“原《通知函》”),要求安石资管履行相关促使义务,同时进一步确认并同意与安石资管继续探讨该项目的物业分配方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58号公告。
二、新《通知函》的主要内容
基于互信,恒承实业向安石资管不可撤销地通知如下:
1、恒承实业同意将安石资管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相关促使义务的时限延长至2024年9月17日,其他条件不变;
2、虽有上述内容,恒承实业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将与安石资管继续探讨该项目的物业分配方案(定义同原《通知函》),如双方在2024
年9月17日前就物业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并完成该项目所对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确认(如需),恒承实业放弃《合作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及其他附属权利(如有),《合作协议》不再履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持有安石资管51%股权,安石资管将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促使义务,并就上述事项继续与恒承实业进行沟通协商。如安石资管与恒承实业在2024年9月17日前就物业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并完成该项目所对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确认(如需),则双方按照就物业分配方案所达成一致的内容履行,《合作协议》不再履行(即“情形(1)”)。如安石资管与恒承实业未能在2024年9月17日前就物业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或未能完成该项目所对应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或其他同意、确认(如需),则安石资管应促使指定第三方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受让恒承实业所持有的全部珠海安石基金的份额(即“情形(2)”)。
鉴于市场波动、第三方购买能力/意愿变化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其他同意、确认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如出现情形(2)且安石资管指定第三方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受让恒承实业所持有的全部珠海安石基金的份额的,安石资管可能存在被恒承实业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从审慎角度出发,安石资管拟在2023年内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约为4,100万元,该数据已包含在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初步核算数据中。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24-009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以上预计负债的相关数据以
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或相关的临时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