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B 股
编号:2026-018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等要求,上海华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要求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相应变更 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5 年12 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财会〔2025〕 32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9 号”)。公司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解释第19 号 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与被 购买方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相关的或有事项或其他不确定性结果,出售 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权利。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 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购买方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将上述补 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 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 方应当在购买日将上述补偿性权利确认为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 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且应 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以及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当 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 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 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 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 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 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 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 购买方应当按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 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所得价款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上述补偿性权利进行会计处理。在购买日上述补偿性权利符 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购买方在其个别 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投资 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购买日上述补 偿性权利不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的,购买方在购买日不作账务处理; 在购买日后上述补偿性权利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时,购买方应当采用 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补偿性 资产”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 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 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性资产金额的限制;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
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购买方应当按 照补偿性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与已确认金额的差额,调增或调减补偿性资产的账面 价值,借记或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 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与补偿 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 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 响等信息。
4、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 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 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
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不论处置 给企业的关联方还是独立第三方,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合并日因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 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合并对价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不得转 出至当期损益。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 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 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 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 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 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 确认规定的除外。
2、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 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即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 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 间间隔很短。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 所有结算。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无需调整前期比 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1、会计处理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 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
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 其他要素的补偿。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 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 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 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 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 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 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 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 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 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 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2、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 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 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 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 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 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无需调整前期比 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 披露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其中, 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 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 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9 号相关会 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 求做出的变更,执行该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