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仙B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9证券代码:400008\420008 证券简称:水仙A3\水仙B3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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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的母公司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年4月2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1月3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41873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青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反诉原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曹钢与本公司关系:无被告二(反诉原告):曹钢;与本公司关系:无被告三(反诉原告):冯绵;与本公司关系:无被告四(反诉原告):刘文军;与本公司关系:无被告五(反诉原告):陈闰午;与本公司关系:无被告六(反诉原告):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钢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均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亦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8月11日,被告六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亦承诺为被告一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偿清为止。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预付款 4,737,995.76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现暂至 2022 年8月31日为 467,482.24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7%的四倍计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约定的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预付款 4,737,995.76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现暂至 2022 年8月31日为 467,482.24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3.7%的四倍计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约定的费用。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和《担保函》;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无需对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的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和《担保函》;
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原告曹钢、冯绵、刘文军、陈闰午、泰州国旭时装有限公司无需对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的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担保责任。
一、被告上海恒旭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水仙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款4,737,995.76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公司将及时对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无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及带来的影响,避免对公司及投资
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41873号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